新華社電 記者16日從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,冀州市紀委原常務副書記、監察局局長張利國犯受賄罪、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,日前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,2011年至2014年4月,被告人張利國利用擔任冀州市紀委常務副書記、監察局局長和冀州市教育體育局黨組書記、局長職務的便利,為他人謀取利益,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2.65萬元。其中,冀州市一位中學副校長因被舉報有貪污行為受紀委調查,為平息此事,這位副校長送給張利國6000元,在張利國調任教體局長後,為爭取照顧,這位副校長又分4次送給張利國購物卡、現金合計6000元。
法院還查明,2014年3月,張利國為兒子在北京購買住房一套,張利國的妻子通過別人的銀行卡辦理了275萬元購房款。結合張利國家庭的其餘財產和收入,這一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。張利國僅能對其中的200萬元說明來源,75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。
法院認為,被告人張利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便利,為相關單位及個人謀取利益,收受他人財物,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;其財產與合法收入差額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。判處張利國有期徒刑12年,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27.65萬元,依法上繳國庫。
(原標題:冀州市紀委原常務副書記犯受賄罪等被判12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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